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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从无线电管理角度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目的是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规定》正文合计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的定义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明确了无线充电设备的管理模式;三是细化了对生产企业的政策要求;四是完善了无线充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五是规定了过渡期及生效时间等其他事项。《规定》附件详述了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并给出了与射电天文台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适用于该《规定》的无线充电设备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典型的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有移动通信终端、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家用机器人无线充电设备等;典型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有公交车、卡车、乘用车、摩托车等。
对于工业和商用机器人、厨房电器、两轮电动车等特殊用途,以及工业、医疗等专业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考虑到其应用场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暂未纳入《规定》管理范畴。
对于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其工作频率范围为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对于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按照额定传输功率的大小设定了不同的技术指标,其中,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过120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79-90kHz频段。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规定》设定的工作频率等技术指标和应用场景等有关要求,还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同时,生产厂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产品信息、技术要求、使用要求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注意产品使用说明中有关提示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二是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区域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三是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四是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五是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