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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卢某出借银行卡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底,被告人卢某经许某介绍,用本人的身份证办理6张银行卡并绑定了本人名下的两个手机号,后将银行卡交给许某,并根据许某等人的安排帮助他人通过本人手机注册网上银行进行刷脸收款转账,6张银行卡共计支付结算金额达484万余元,卢某获利1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止付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卢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是十分典型的以出租、出借银行卡并为他人转账的形式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制裁。当前,近九成的犯罪人是以此类方式犯罪获刑,“断卡截流”仍是本罪的打击重点,借助本案例再次向公众呼吁,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否则将会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案例二 冯某出借对公账户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冯某的邻村朋友朱某让其注册一个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并承诺给冯某8000元好处费,冯某因手头紧张便同意办理。2021年11月22日冯某下载某APP并注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冯某为公司法人。后冯某带商业执照正副本、印章等手续到某银行营业部办理了对公基本账户、资金结算卡、开通网银U盾等手续并交给他人使用。后冯某为法人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上被多地公安机关查询冻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对公账户并交付他人使用,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冯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均不得出租、出借,本案中当事人出租、出借对公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制裁。对公账户一旦被诈骗分子所利用,具有更强的迷惑性,更易被受害人所信任,以至于更容易让人上当受骗,借助本案例再次向公众呼吁,千万不可出租、出借对公账户,严格使用对公账户。
★案例三 亓某使用APP“跑分”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中旬至2021年4月初,被告人亓某经他人推荐,通过手机下载多款软件,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在明知交易不正常、银行卡曾被多次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通过购买、销售“Q币”的方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亓某先后使用自己的12张银行卡在APP平台进行转账,共计转入资金6539万余元,转出资金708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止付的情况下,仍通过APP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亓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所谓“跑分”,即利用各种APP绑定银行卡,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本案例是十分典型的利用“跑分”APP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在审判实务中,现已发现有以下“跑分”APP:封神、边荒传说、西游记、鹿鼎记、富安棋牌、蚂蚁富、北冥、飞机聊天软件、嘉实资管、蝙蝠、功夫熊猫、天天向上、土豆等,这些APP均为不合法APP,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随意下载任何不良APP,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四 李某买卖他人手机卡、架设或看护“猫池”设备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上网了解到操作“GS外呼设备(猫池)”可以获利,故购买一台“猫池”设备,先后用自己身份信息从网上购买22张手机卡插入该设备,用于为上家提供电话呼出服务。在明知他人利用其架设的“猫池”设备系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提供电话呼出服务。公安部门依线索指令后依法扣押李某作案用的“猫池”设备1台、路由器1个等物品,同日将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获利,先后购买46张手机卡提供给上家,用于插入“猫池”设备提供电话呼出服务。后李某架设、看护“猫池”设备10余天,为上家提供电话呼出服务。经查明,李某操作“猫池”设备拨出的诈骗电话,造成武汉、深圳等地14人被诈骗196570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买卖他人手机卡、架设或看护“猫池”设备等方式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利用“猫池”设备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服务支持,而且大量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是十分典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最终李某被刑事制裁。打击“两卡”犯罪依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重点,借助本案例再次向公众呼吁,银行卡、手机卡均不得出租、出借,自己办卡自己使用,更不得私自使用通讯技术设备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案例五 00后陈某出售银行卡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2003年出生)得知可以出售银行卡获利,遂与程某(另案处理)一起到重庆市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后二人将各自的3张银行卡一块出售给对方,并在对方登录手机银行时提供验证服务,其中陈某本人获利1500元。上述三张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共2099634.2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法不容情,即使你是一名涉世未深的00后,一旦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00后刚刚走出校园的象牙塔,初入社会即因出售银行卡而触犯刑法,被立即关进了“雷峰塔”,不禁让人感到可惜。本案例目的就是要着重提醒年轻人,千万不要因小失大、铤而走险,大好年华不能因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者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虚度在铁窗内,要对自己负责、对人生负责。
★案例六 电话开展非法“引流”业务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9月,由被告人宋某、黄某组织的犯罪团伙先后招聘话务员70余名,组织话务员按照事先编辑好的固定“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名义拨打电话,以公司内部交流群每日分享股票投资资讯等为诱饵将客户拉入指定微信群,共成功“引流”客户9000余人,非法获利71万余元。多人通过上述话务组话务员“引流”至相关微信群后被诈骗,被诈骗资金共计505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黄某明知自己所从事的电话引流业务具有非法性质,同时也明知自己的“话术”具有欺骗性质,但为了一己私利,将不明真相的人员拉进他人设定的微信群,导致部分进群人员受到网络诈骗,其团伙成员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黄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