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敲诈勒索 二审: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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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敲诈勒索 二审: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潇湘晨报报道,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争夺孩子抚养权,当对方当庭指出他因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调查,路某某随即前往派出所求证时才得知,刘某某在事发一个月后报了警,其随即被刑拘。

一审法院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路某某表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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