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笔落千秋 2个月前 151次点击
从现代法律角度以及当时的《唐律》来看,玄武门之变中李世民的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谋杀罪
按照《唐律》中的“六杀”制度,李世民预先埋伏并亲手射杀李建成,尉迟敬德射杀李元吉,此行为属于谋杀 ,即预谋杀人,严重违反了唐律中关于保护生命安全的规定 。
大不敬罪
李世民发动政变,在皇宫禁地玄武门设伏兵,与宫廷卫士发生冲突并袭杀数百人,还软禁了唐高祖李渊及议事大臣,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与尊严,违背了唐律中“十恶”之“大不敬”罪,极大地冲击了封建礼教秩序.
不孝罪
李世民作为儿子,在未得到父亲李渊许可的情况下,杀害兄长李建成、齐王李元吉,随后又逼迫李渊立己为太子并禅位,这种行为违背了儒家所倡导的“孝悌”观念,在当时的道德和法律层面,可被视为不孝.
擅兴罪
李世民私自调动军队,如收买左右屯营将军敬君弘及吕世衡获取兵权等,此行为未经正常的军事调遣程序,违反了唐律中关于军队调动需有合法授权的规定,属于擅自动用军队,构成擅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