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之 第 1、2、3 张 第1、2、3节,(信息来源:院校官方网站)

3 孤舟蓑笠翁 17小时前 60次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中专(中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高职和中职学制均为三年。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和学生管理系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新生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查、入学资格保留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需延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相关系部书面请假(中职学生应有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申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管制、戒严、暴恐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高职新生审查内容为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电子档案照片(以招生就业处提供为准)和本人是否对应,中职新生审查内容是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本人是否对应。初审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研究同意,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如患病或参军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病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情况特殊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程序为:系部审核学生书面申请,拟定系部审批意见,学生处复审,系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籍主管院领导签署工作安排意见,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身体符合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办理程序为:系部审核学生入学书面申请,报请学院领导指定复查医院,系部审核复查结果,拟定系部审批意见,学生处复审,系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籍主管院领导签署工作安排意见,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

(二)参军入伍的学生需持入伍通知书到学院武装部登记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程序为:学院武装部登记,本人书面申请,系部审核学生书面申请,拟定系部审批意见,学生处复审,学院领导审批,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如有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系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籍主管院领导工作安排意见,学院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四条 高职新生入学后,由各系部按学生处统一要求组织填写学籍信息登记表,报学生处学籍管理人员按程序注册学籍,并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二)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是否能从事相关行业工作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五条 复查工作由各系部成立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接受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业务指导,复查结果对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各系部需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十六条 复查合格者,各系部可申请办理学生证,学生证办理程序为:系部书面申领空白页学生证(数量为注册学籍新生数+容错率×注册学籍新生数)、规范填写学生证并张贴图像信息采集照片、系部审核并注册、以系部为单位至党政办公室加盖行政公章。

第十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系部说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研究审批,取消相关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中职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由中职教学部组织填写基本信息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学生处学籍管理人员按程序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中职教学部可申请办理学生证,程序同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如有学籍查重及其他特殊情况,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复查之后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第1学年第1学期除外),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期限内由各系部学籍管理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原则上学籍注册时间和学生证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上岗实习的学生在上岗前一周进行学生证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缴清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查实,确因家庭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按国家助学贷款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申请缓缴或部分缴纳。申请缓缴或部分缴纳的程序为:本人书面申请,系部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材料原件由规划财务处保管存档,留复印件2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所在系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并已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 学籍可以正常注册,在缓缴期限内学生证暂缓注册。

第二十四条 第3学年上岗实习的学生,须在上岗前缴齐全部学费。若有特殊原因需缓缴,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系部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系部方可安排上岗实习。既不缴费也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缓交的视为恶意欠费,学院将按照相关违纪处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系部书面对学生学籍注册预警;如到第三学年9月底前仍恶意欠费则不再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 在学籍注册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获得注册者,不能享受在籍注册学生有关待遇;在学籍注册规定时间到期后仍未获注册者,学院作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或重修,按学院考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和操行考核、鉴定,高职学生以本规定第四条、中职学生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认可、系部鉴定等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按考勤、课堂教学考核、运动竞赛成绩、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初审、公共(文体)教学部审批,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身体情况安排适当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出勤、课堂练习等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出具真实、完整学生成绩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院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补考程序为:学生申请,班主任初审,系部复审,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课者,相关系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应有良好的诚信意识,学院认真记录存档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已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学院将予以剥夺,并计入学生思想品德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由招生就业处为创新创业学生建立档案。

第三节 升级与学业预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正常补考后)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课程成绩(经补考后)门数未达到退学条款的,也准予升级,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八条 如每学年第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本学期课程门数的一半及以上,学生所在系部须书面向学生发学业预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目前还没有评论
添加一条新评论

登录后可以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