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之第 4、5、6、7、8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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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请 假

第八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一)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按学院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二)病假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学院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请病假须提供学院医务室、附属医院、古城乡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院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按学院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请公假应当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任何部门组织有学生参加的校内重大活动,应报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组织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写出正式书面申请2份,说明请假的详细原因、请假的天数和离、返校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请假的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发信息写明详细原因、请假的天数和返校时间,班主任需保留信息至少至请假学生返校,请假学生返校后需补正式假条。

第八十三条 因传染病预防工作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因病首诊应在学院医务室,持其他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请假需附有学院医务室的相关证明,急诊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十四条 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管副主任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超过15天由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十五条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请假时间应不超过当学期总学时的1/3。

第八十六条 凡农忙假、亲属婚假或短信、电话不说明事由者,一律不批假。

第八十七条 特殊时间节点或特殊任务期间特别要求的,非紧急情况一律不批假。

第八十八条 请假结束或期满,请假学生要及时到班主任处签字销假;请假期满需要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审批手续;续假审批手续同请假审批程序。

第八十九条 对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请假期满未办理正常续假手续等没有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学生,按《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对未办理正常请假或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手续,并且在校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学生,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请假条须有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盲生由班干部代写,盲生本人按手印确认。

第九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学生正常离校无需请假,但各系部须做好学生离校登记手续,并在假期结束做好返校统计。3天及以上假期结束后,对未返校、未请假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各系部要积极联系学生和学生家长,并做好统计于假期结束当日21:30前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院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十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院支持学生会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九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遵循《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须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并得遵循学院年检制度。不得私自成立或未经批准参加任何学生团体组织。

第一百条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院批准方可开展。

第一百〇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〇二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一百〇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〇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演出演艺、运动比赛等大型活动,组织部门须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第一百〇五条 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应从严审批,20人以下的有组织外出组织部门须获得学生所在系部支持和组织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出须有指定职工或部门领导带队;20人及以上的有组织外出组织部门领导须带队参加,事前须征得主管院长、院长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一百〇六条 任何部门、职工或学生会、社团等学生团体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各类盈利性或非盈利性活动。

第一百〇七条 对未获学院批准的各种集会或活动,任何部门或职工不得采取变通方式变相组织。

第一百〇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一百〇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暂行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突出的学生,或在职业技能比赛、职业规划大赛、征文、摄影、书法、演讲等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代表学院或学院上级部门参加职业技能类比赛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学院给予相应奖励:

(一)国家级特等奖:每人奖励6000元,一等奖每人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4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3000元,优秀奖1000元;

(二)省级特等奖:奖励每人2000元,一等奖每人奖励15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800元,优秀奖500元;

(三)各级别竞赛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四)个人项目只奖励获前6名的奖项,第1名对应一等奖,第2、3名对应二等奖,第4、5、6名对应三等奖;个人项目只奖励获前8名的奖项,第1名对应一等奖,第2、3、4名对应二等奖,第5、6、7、8名对应三等奖;团体项目只奖励前3名,第1、2、3名分别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五)各级别未分等次的按对应级别二等奖奖励;

(六)申请奖励程序为:系部告知学生政策、学生书面申请、系部初审、主管院领导审批、规划财务处办理;学生个人、系部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职业技能类的综合荣誉奖、职业素质荣誉奖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如文件无相关规定的,省级荣誉参考校级同类奖项奖励标准1.2倍执行,国家级荣誉参考校级同类奖项奖励标准3倍执行,或视具体情况另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获得校级荣誉,学院给予相应奖励:

(一)综合奖学金(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一等奖高职每人奖励1500元、中职每人奖励800元,二等奖高职每人奖励1000元、中职每人奖励600元,三等奖高职每人奖励600元、中职每人奖励400元;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高职每人奖励1500元、中职每人奖励800元;

(三)优秀应届毕业生奖:每人奖励300元;

(四)品学兼优盲残学生奖:每人奖励300元;

(五)自强之星奖:每人奖励300元;

(六)文明宿舍奖:每宿舍奖励300元;

(七)文明班级奖:每班奖励1000元;

(八)见义勇为奖每人奖励1000元(以学院和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因专业课程或考试难度系数不同,无法平等换算成绩,故原则上不参与转专业或转学当学年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最新实施《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提交至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有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院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进行申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校内申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学生处主管院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学生管理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一百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向学院提出的申诉,其申诉范围是:

(一)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

(二)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四)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不包括口头申诉),在该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申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部、专业、班级、学号、通信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3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代表人进行申诉,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超出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办公室主任应当协同学生所在系部开展必要的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学院法律顾问参与调查,并形成复查材料,提交至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开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决议或建议应当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派他人代理出席。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申诉事件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一百三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材料认真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者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变更后的处分、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申请书上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或学院网站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执行。特殊情况,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暂不离校的,学院认为其要求合理并可以暂时留住学院的,经学院同意,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学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不离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申诉已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法抵触的,也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申诉期限等事宜可查阅教育部41号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 1日起施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共 5 条评论
顾辰 17小时前
0 
感觉这不像学校向法院
悦悦 7小时前
0 
在哪找的?我在校时没看到过这么详细的版本
孤舟蓑笠翁 [楼主] 6小时前
0 
这所学校的官方网站上
悦悦 7小时前
0 
我I河推上就可以请假和消假啊,疫情那段时间除外我记得
寒酥 6小时前
0 

没注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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