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之 第1、2章 及 第3章-1,(信息来源:院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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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和《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中专(中职)学生。

第三条 实施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以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为原则。

第四条 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处分设立考察期限:警告考察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考察期为8个月;记过考察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考察期为12个月,考察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毕业时考察期未满的须延期毕业。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继续违纪者,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加重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在考察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考察期结束后,经学生申请、辅导员(班主任)认定、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解除其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中职学生的处分解除后,须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档案中移出。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违纪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教育部41号令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在老师无言语、行为失当前提下,不服从老师教育管理,且言语侮辱老师或行为触犯老师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群体组织,并以学院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打工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冒领、勒索、侵占公私财物,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者,除退还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纪律处分;

(三)小偷小摸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转移、购买或者销售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纪律处分;

(五)采取撬锁、破窗、毁门、破坏监控等手段作案者,虽未窃得财务,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掩盖事实,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七)采用威胁、威逼等手段,勒索、抢夺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害公共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害消防、应急等安全设施的,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相关工作流程或规定,致使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受到破坏、损坏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者或组织、参与赌博,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赌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聚众斗殴者,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者,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指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或者其他各种方式伤害他人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纪律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般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纪律处分;

3.持械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纪律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均视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助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责任。如态度不好或拒不赔偿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1至10学时(含)的,批评教育处理;

(二)超过10学时(自11学时起算)累计达到20学时(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2学时(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6学时(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记过处分考察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2学时(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和系部规定的集体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座位调整安排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在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藏匿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未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的;

11.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9.为作弊或者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作弊行为的;

10.其他类似性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构成犯罪的;

7.因考试作弊受过违纪处分,在考察期内再次作弊的;

8.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内容、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老师、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同意使用电线、插板,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等电器或200瓦以上电器,或者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等,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公物损害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请假无故晚归(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返校回宿舍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宿舍内故意向窗外、楼下丢弃物品、泼水、燃放鞭炮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饲养宠物,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学生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播放高分贝音乐,使用电子或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拒绝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甚至刁难、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拒不赔偿或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守诚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借钱借物在约定时间不还或借故推脱延期再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虚假证明或隐瞒家庭真实情况而获得国家、学院或社会奖助学金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规定期限内欠交学院学费、住宿费而无任何说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有违诚信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具有前款第(二)(三)行为者,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外,行为人还应全额退还违纪所得或者全额缴清欠交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实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服从实习安排,超过两周不到实习单位报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实习期间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两周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不遵守实习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同学交往举止不雅、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事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校外人员带进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转借或冒用他人学生证、卡券及其他证件或者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的以及伪造他人签字,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者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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