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孤舟蓑笠翁 15小时前 72次点击
第二十五条 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不够司法处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酗酒者,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酒后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起哄、撕公告、摔物品、扔杂物等破坏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等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内打麻将,均视为赌博,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互联网上实施违法违纪活动,情节轻微尚不够司法处理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破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允许擅自在正规泳池以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同行学生无论是否事先劝阻,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且诱导、拉拢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私藏管制刀具、违禁物品或其他可致伤他人的危险物品,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发现拒不交出者,报公安机关处理,视处理结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学校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的;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七)群体违纪为首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拒不赔偿的;
(九)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组织办理。
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受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查书或检讨书;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相关部门的综合材料;
(七)有关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司法机关的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根据违纪处分规定提出拟处分意见,会商学生处后,对违规违纪学生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内容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述和申辩的截止时间等。当事学生应认真了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违纪处分规定后,决定是否陈述或者申辩。对于当事学生的陈述或者申辩,学生所在系部应认真听取并做好文字记录和政策解释工作;违纪学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不影响违纪处理程序的进行,并视为学生认可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违纪学生认可处分决定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不足以改变拟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并附详细支撑材料,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审查后提出处分意见,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协调有关系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按程序提出处分意见,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系部复议,特殊情况由学院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各系部应当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均由学院作出,由学生处负责起草,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学院发文向全院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五)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监督改正,并视其帮助和教育工作的需要告知学生家长。
(六)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送交处分决定书,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处理情况报院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者,由学生本人在考察期到期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研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或者意见,报学生处审查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结果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公告生效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学院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原则上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有两名同班级班干部旁证也可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或将违纪处分拍照通过微信、QQ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院网站公告5日,视为自动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诉”章节办理。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学生申请,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应当给予处分的,比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凡规定给予某级以上处分的,均含该级处分在内。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