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萧萧冷雨夜 1天前 80次点击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我们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但有些未成年人从小不学好,仗着未成年实施“打”“砸”“抢”、校园欺凌等行为。今天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违法、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罚与矫治教育的法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责任能力与处罚原则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行政拘留不执行的例外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 七十周岁以上的;
4.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除外: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矫治教育衔接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学生欺凌处置
- 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
- 学校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不只是一句口号,更是从社会发展、民族延续到法治建设的核心共识,这一点在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学生欺凌的治理逻辑里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最后,愿各位青年同我一样,
青年兴则国家兴
青年强则国家强
遵纪守法,树立远大目标和志向,
扛起共产主义事业的大旗,为人民服务。
人民有信仰 国家有力量 民族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