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影子说 1年前 196次点击
1楼,楼主,影子说说目前在南京工作的90后小李视力残疾,不久前他通过网络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但当他收到卡后,前往银行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时,却遭到了拒绝。小李觉得自己受到歧视,将银行告诉法庭……“银行的行为是对我基于视力障碍的歧视,侵犯了我的人格权。”小李将银行诉至法院,诉请要求银行协助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并判令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银行则辩称,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信用卡时,申请人需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因李某无法履行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无法激活信用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一名视力残障人士,因本人无法现场亲自抄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银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银行的行为是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不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与此同时,信用卡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了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有权自行审慎处理、严格审批。二审:发卡表明达成合意,应协助激活自己到底能不能拥有一张信用卡?小李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李主张银行应协助其激活信用卡有无依据。本案中,小李通过电话向银行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银行审核后予以批准,并向小李发放了信用卡,表明双方当事人已就领用信用卡达成合意,该信用卡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银行以小李无法抄写申请材料中明确要求抄写的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为由未协助小李激活信用卡,本院认定,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激活的目的是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系持卡人本人激活信用卡进行使用,信息卡激活为合同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向小李审批、发放了信用卡,即应按小李本人的申请,协助激活信用卡。法官:银行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承办法官罗正华表示,小李系视力残障人士,其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其身体残疾所致,系身体不能为,而非意思不作为。其次,本案中信用卡已发放给小李,双方已达成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以此为由拒绝为小李激活信用卡于法无据。再次,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银行要求小李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向小李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综上,南京中院判决银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晓鹏激活信用卡。罗正华表示,小李系视力残障人士,银行应采取其它措施向小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不考虑小李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银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小李激活信用卡存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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