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 “ 不跳不是人 ” 的沈某身份曝光,妻子:他让全家人都抬不起头来

7 看尽世间的悲凉 1年前 201次点击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金丝港路688号,苏州拘留所。

7月3日,记者来到这里。一墙之隔,67岁的沈某正在经历他行政拘留的第4天。

6月29日17时许,一名年轻男子爬上苏州市木渎镇20层高楼楼顶欲轻生。不久,沈某途经事发地,高喊:“不跳不是人”。当晚9时许,年轻男子从高层跃下身亡。

目击者将现场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后,引发全国关注。6月30日晚间,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表示沈某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沈某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别人生死攸关之时,他为什么喊出这样的话?十天行拘的处罚,轻了还是重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场景为何屡有发生?

连日来,潮新闻记者在木渎等地深入采访,试图还原喊出这句话的沈某,以及生活中的那些沈某们。

现场:有人劝沈某“不好这样说”

花样城商业广场位于木渎镇中心,在4幢底楼经营烟酒生意的刘峰(化名)告诉潮新闻记者,29日傍晚5时许,他听到店外有人群骚动的声音,走出门,顺着大家的目光往上,看到了顶楼天台边缘徘徊的那个年轻人。

“真的太危险了!”刘峰告诉潮新闻记者,看到那个场面,他心中一惊,这幢20层高的商住一体大楼,有五六十米高,虽然电梯没有门禁,但平时几乎没有人会上去顶楼。

当时,这位在晚间警方通报中以“24岁外省来苏人员”身份出现的年轻人,正不断在房檐边缘徘徊走动,一度双手抱头痛哭,显得非常痛苦。

救援人员很快到来。刘峰和身边的很多人都充满期待:年轻人回心转意,危机能顺利化解。

事件的进展没有如人所愿。21时许,该名男子依然选择跳楼,不治身亡,坠落处距离救援气垫不过几米的距离。

之后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视频显示,事发期间,身穿粉色POLO衫的沈某骑着电动车出现在现场,停留片刻后,他突然用方言骂了句脏话,接着又扯着嗓子大喊“不跳不是人”。

“当时有人哄笑,也有人轻声劝他,不好这样说。” 刘峰回忆说。

当晚,苏州市网络联合辟谣平台发布通报称,经属地部门调查核实,跳楼男子系外省来苏人员,年龄24岁,非应届高考考生,因家庭琐事跳楼轻生,相关“因考试失利轻生”内容系谣言。

而沈某言行传到网上后,引发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谴责。

潮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口中了解到,随着舆论发酵,当地警方打电话通知沈某家属,让他尽快自首。30日,沈某到派出所做笔录。30日晚间,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沈某被行拘。他于7月1日当天被转送到苏州市拘留所,拘留时间为10天。

妻子:他让全家人都抬不起头来

潮新闻记者多方走访得知,沈某为本地人,居住在事发地附近的城中村。由于附近工业园区的开发,村里大部分农房被转租给外来务工者。沈某家共有三层,看上去十分破旧,但也全部租满。

邻居们说,沈某长期没有固定工作,年轻时在工厂当过保安,现在的收入主要靠每月收点租金,夫妻俩有一个30多岁的儿子。

“话多吃耳光”(苏州话,意为惹是生非要倒霉),是不少邻居对沈某的评价。在他们看来,沈某“出事”并不意外,平时他就爱凑热闹,出风头,表现欲很强,喜欢得到大家认可。比如两家人闹矛盾,沈某还没搞清楚情况就掺和进去,结果闹得两家人都不高兴。

不只是邻居,有些和沈某见过几面的人,对他的印象同样不好。闲暇时,沈某常到镇集贸市场买菜。一位果蔬摊经营户说,“他说话经常阴阳怪气,让人讨厌。”有件事让市场经营户印象特别深,有次,沈某要买毛豆,听到十元一斤的要价,他在市场里叫嚷“太贵”,引人围观。经营户无奈降价,沈某却又改口说,太便宜了,你得卖20块一斤,“我们怕惹麻烦,都懒得和他争辩,这次他算是‘祸从口出’了”。

7月3日下午,潮新闻记者见到了沈某妻子。此前,有人在网上“爆料”称,沈某年轻的时候游手好闲,有许多不良嗜好,几乎不管家庭,导致妻子早早就和他离婚了。对于这样的说法,沈某的妻子予以否认,“老沈虽然有很多毛病,我们也经常吵架,但日子还是正常过。”。

记者发现,沈某妻子的眼睛布满血丝,说这几天在家里反反复复观看视频,想弄清楚丈夫为什么会喊出这样的话。在她看来,沈某说这话时并不是真的在怂恿小伙子跳楼,应该没有恶意。

对于沈某被拘留一事,沈某妻子认为当事人跳楼和沈某喊话其实没有直接联系,但她也不想再深究下去,到目前为止,死者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就当让他长点记性,别再乱说话。”沈某妻子说,这几天,全家人几乎都躲在家里不敢见人,怕被人指着鼻子骂,她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到此为止。

但是在很多网友看来,沈某并不冤。有网友评论,对生命的尊重是人性的底线,沈某的怂恿行为,无异于在推动一个生命走向绝望的深渊。

判罚:轻了还是重了?

沈某妻子告诉记者,7月1日当天,沈某被转送到苏州市拘留所,拘留时间为10天。

对于沈某的处罚,公众各有评说。有网友认为,行拘轻了,应以故意杀人论罪或教唆他人自杀论罪进行处罚,即便家属没有发起诉讼,检察机关也应当介入,提起公诉。

行拘,轻了,还是重了?

记者采访了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员会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智。他说,结合现场视频来看,轻生者位于二十多层高的楼顶上,而起哄者位于路边非机动车道上,距离较远,轻生者能否听到起哄尚不可知;此外,轻生者的跳楼时间在晚上九点,起哄者起哄时间为下午,相隔时间较长,无法判定是起哄者导致了轻生者的跳楼行为。逝者的死亡与沈某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沈某并非毫无责任,他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论付出代价,警方的通告也证明了这一点。方智表示,当地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这样的处罚是适宜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围观者实施怂恿、刺激行为会逾越法律边界,构成犯罪?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撰文指出,在本案中,倘若沈某的话语可以被定为侮辱性言语,其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沈某的行为难以被定性为犯罪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会让围观起哄受到更重的处罚。”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鸣认为,如果现场围观起哄人员对救援工作造成了妨碍,扰乱了救助机构的救助行动,可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

多位法律专家都表示,对于怂恿他人轻生的围观者,理应给予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共 2 条评论

如果我围观,但不怂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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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就是那个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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