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商丘中院裁定“原审程序违法”,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3 南宫雪飞 5个月前 208次点击

2024年4月12日,梁园区法院作出对该案的第三次一审判决,朱桂芝仍因前述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朱桂芝再次上诉,案件进入第三次二审。

争议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土地使用权一直在公司名下

朱桂芝涉刑案起源于土地,其涉及的核心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否构罪备受争议。

梁园区法院在重一审判决中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因此在2014年6月6日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将该宗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之后的合作开发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涉案土地性质变更商住用地之前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对主要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明确“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看来,2013年1月16日永城市政府给力鸿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之前,涉案土地都还只是在立项和审批阶段,没有任何公司或个人拥有可供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客观证据显示,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都在力鸿公司(后更名为河南光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从未发生过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转让,而包括朱桂芝在内的地主户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力鸿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本质上是合伙开发建房,在小区建成后,地主户们获得了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获得了土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本身。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岳晓武牵头组织编写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系列解读中,针对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认定与处理,明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受让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在立案查处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不作为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查处……”

“朱桂芝被指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在国土部门连行政处罚都算不上,又如何能追究刑事责任?”朱桂芝的家人也表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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