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之 第3章 第 4、5、6、7、8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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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经研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申请学院优先考虑:

(一)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身体状况不适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

(四)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或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五)入学后,经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形式获得医院或养老等健康服务类单位认可,单位与之签订正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

第四十条 除未取得学籍、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外,对其他专业有专长或兴趣爱好,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的学生均有权利申请转入其他专业,但同等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同等招生形式招录的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结构、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情况按资源优化和总量控制原则统筹安排转专业工作。第1学年第2学期的第1周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专业所能容纳的最大学生数量和最大净转入数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处汇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受理转专业时间集中在第1学年第2学期的第2、3周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程序为:

(一)各系告知学生转专业政策;

(二)学生个人书面申请;

(三)各系审核登记申请材料并报学生处汇总;

(四)教务处组织转专业专项考试(公共基础课1门和转入专业基础课1门)、成绩公示,符合第三十九条的学生无须参加转专业专项考试;

(五)各系根据申请转入本系学生转专业专项考试成绩情况,以及符合第三十九条转专业情况按成绩优先原则拟确定转入人员数量和名单,并公示;

(六)学生处复审、公示;

(七)学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学籍异动完成后,由学生处报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和各系相关权责:

(一)学生有权向所在系部了解转专业政策;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有权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对提出申请而不能获批转专业的学生有权利了解不能获批原因;

(四)学生如有疑问,有权对转专业结果提出异议,并有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

(五)各学生管理系部有责任向系部学生传达学院转专业政策;

(六)各学生管理系部要严格按照转专业相关条款执行,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

(七)对学生提出的异议各学生管理系部要认真对待,并向学生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十六条 学生被学院录取后,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高职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院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特别需要指被学院录取但学院专业师资队伍无法到位的。中职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休学期间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证明,报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七条 拟转出学院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出程序为:学生个人申请,系部初审、公示,学生处复审,系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籍主管院领导签署工作安排意见,转入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报备,学生处学籍确认,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拟转入学院就读的学生,经学院审核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程序为:学生个人申请,系部、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复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省教育厅报备,学生处学籍确认,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跨省转学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学院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请假缺课过多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内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中职学生为学生本人和监护人)申请休学者;

(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三条 确需休学的学生,办理程序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中职学生为学生本人和监护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确认(需同学生监护人沟通)、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学院领导审批,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欲创业的在校生可凭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正规手续申请休学,经学生所在系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和教务处商处其最长学习年限,院领导批准,可为其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处报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申请入学需向所在系部写书面申请,经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系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籍主管院领导签署工作安排意见,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只可在下一个学年第1学期复学。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2日内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回校上课,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患病,若在校期间参加洛阳市城镇居民医保,其医疗费用按洛阳市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系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籍主管院领导签署工作安排意见后方可复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者,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节 退学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达到所学课程门数1/2及以上不及格的高职学生;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到校且未提出复学申请超过2周的;

(五)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其他原因由学院决定退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达到所学课程门数1/2及以上不及格的中职学生学院劝其退学。

第六十二条 对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中职学生为本人和监护人)填写退学审批表,经班主任确认(需同学生监护人沟通)、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系部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籍主管院领导签署工作安排意见,报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备案。对被动退学的学生,由系部安排填写退学审批表并认真审核,经学生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本人或家长,学生处负责学籍异动。

第六十三条 被动退学的学生,若未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被动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在校内受理申诉期间,学生可暂不离校。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通过补考、重新实习或申请解除处分等方式争取达到毕业要求。达到毕业条件后,学生可申请发放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因考试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院再给予两次补考机会,相关学生可在第三学年结束当年和次年10月初在学院官网查询补考信息,并向原所在系部申请补考,由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统筹安排。补考课程全部合格后,由教务处出具考试合格证明,学生处可为其办理毕业证书;因实习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需服从所在系部实习安排,经系部鉴定实习合格、出具实习合格证明后,学生处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在第3学年因违纪受到处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规定的考察期内表现突出,经工作所在单位出具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明,在考察期结束前1周向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处分按程序解除后,学生处可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历证书制发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七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中职学籍管理规定,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完毕后,学院将具备毕业资格学生的学历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学院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和电子注册。

第七十三条 自2017年起,我院自主设计、制发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书。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院名称、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七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学历证书的发放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之前,教务处、学生处、规划财务处配合各学生管理系部整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情况、操行考核情况及学住宿费清缴情况、应征入伍情况等统计材料(特殊情况需特别说明),报主管院领导初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年度毕业资格审核决定会议纪要,各系部根据决定制作学历证书发放情况说明报学生处,并领取学历证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各学生管理系部需在统计材料中注明:

(一)对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含实习)不合格者;

(二)拖欠学费和住宿费且每学年开学无任何说明者;

(三)受学院处分未解除者;

(四)应征入伍者。

第七十五条 毕业学生名册和结业学生名册制作完毕,经学院学籍管理人员通知后,各系部安排专人至学籍管理人员办公室领取学历证书,并签字确认;学历证书发放时学生本人务必签字(盲生可由班干部代签,本人按手印),他人不得代领或委托代领。

第七十六条 学历证书发放完毕后,各系部再次确认已发放、未发放学历证书和签名情况是否完全对应,确认无误后,将学历证书发放签名确认表(原件)、未发放学历证书及未发放学历证书登记表交至学院学籍具体负责人员,经查无误后签字交接。

第七十七条 对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处分未解除等情况而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学籍管理人员将登记造册。待学生不合格课程重修或补考合格、处分解除等情况处理完毕,再按要求申请毕业,经批准后,方可为其办理并发放学历证书。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也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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