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微光评论的话题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小毛毛和猴拥抱 创建的话题 › 天坦读屏反馈,希望增加合并字符朗读开关。

非常支持这个功能,电脑上的争渡就有。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开心小助手 创建的话题 › 你们说的那个解说读屏。我是华为手机,在华为应用市场可以下载吗?

我感觉不错,很好用,当然并不是说天坦不好用,都非常好用,各有特点。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开心小助手 创建的话题 › 你们说的那个解说读屏。我是华为手机,在华为应用市场可以下载吗?

解说和天坦都好用,解说功能丰富,如果你是新手,很容易被整晕。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星尘 创建的话题 › 点开不后悔系列——那些逆天的网课老师(下)

以收藏。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风中追风 创建的话题 › NBA的那个world boys怎么用谁知道啊?

我给你发过去吧,微信。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风中追风 创建的话题 › NBA的那个world boys怎么用谁知道啊?

里面就有。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风中追风 创建的话题 › NBA的那个world boys怎么用谁知道啊?

或者去中文站下一个整合包,里面就有。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风中追风 创建的话题 › NBA的那个world boys怎么用谁知道啊?

我写完东西给你发过去,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风中追风 创建的话题 › NBA的那个world boys怎么用谁知道啊?

装运行库。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ryjs 创建的话题 › 问一个接电话的问题

去通知栏接听。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小毛毛和猴拥抱 创建的话题 › 今天想要问一个问题,发帖的次数有限制吗?

建议增加同一个id的发帖限制。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小毛毛和猴拥抱 创建的话题 › 这才是我想要的读屏软件。

同意,都有自己的特色。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小毛毛和猴拥抱 创建的话题 › 这才是我想要的读屏软件。

天坦和解说混着用,各有各的好处,天坦操作简单,解说功能丰富。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黄衣之王哈斯卡 创建的话题 › 今天我们来说一说野外生存和野外生存,还有野外生存和野外生存,他们哪个是哪个野外生存?

最近听游天下40497616再讨论这个,感兴趣的欢迎加入讨论。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黄衣之王哈斯卡 创建的话题 › 今天我们来说一说野外生存和野外生存,还有野外生存和野外生存,他们哪个是哪个野外生存?

国外的野外生存Survival the wild,及stw。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通灵 创建的话题 › 开源阅读。

关注开元阅读公众号或去酷安下载。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追梦人 创建的话题 › 天坦读屏的百度翻译接口不能用了吗?每次翻译的话都是提示错误。

请楼主善用搜索功能,同一个问题论坛解答已经好几遍了。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暗夜微光 创建的话题 › 今天,胜利纪念日!

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index.html?art_id=11405475309016632170&item_id=11405475309016632170&to_audit_timestamp=2022-09-03+12%3A38%3A26&study_style_id=feeds_default&pid=&ptype=-1&source=share&share_to=wx_feed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路上的蚂蚁 创建的话题 › 我要有一个想法快进来探讨一下

全盲开发领域应该是文字识别、语音避障等方面。它的这个属于助视领域。

暗夜微光 3年前 评论了 小欢玩 创建的话题 › 给这个社区提个建议。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